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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彭商翁律师、黄志琴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37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7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37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73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彭商翁律师、黄志琴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彭商翁律师、黄志琴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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