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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代码:002511证券简称:中顺洁柔公告编号:2022-47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2人,代表股份682,052,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5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642,424,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7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9,628,5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6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9,628,5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9,628,5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6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49,071,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1644%;反对32,980,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35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47,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741%;反对32,980,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23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毅、周佳

3、结论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顺洁柔”)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周佳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中顺洁柔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顺洁柔《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中顺洁柔董事会已于2022年8月3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下午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中顺洁柔五楼中央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顺洁柔董事长刘鹏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中顺洁柔《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顺洁柔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2,052,977股,占中顺洁柔股份总数为52.952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均为2022年9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中顺洁柔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2,424,472股,占中顺洁柔股份总数的49.8755%。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628,505股,占中顺洁柔股份总数的3.0766%。

(三)中顺洁柔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中顺洁柔《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649,071,793股同意、32,980,384股反对、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44%、4.8355%、0.000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中顺洁柔《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广州周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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