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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青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2年9月14日以微信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2-049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青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2年9月14日以微信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顾鸣杰、独立董事黄海燕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同意公司将其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共计25.0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于同日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13.6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于同日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2-050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2年9月14日以微信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文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顾晓江、证券事务代表盘羽洁列席。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2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5.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确定的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权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6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2-051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0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0月12日为首次授权日,向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8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69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1月29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180.00万份,授予人数为28人,并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2年9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说明

1、注销原因和数量

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期间,共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共计25.00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28人调整为26人,激励数额由1,180.00万份调整为1,155.00万份。

2、对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注销事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三、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5.00万份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2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5.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合法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外,公司已履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暨预留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58证券简称:力盛体育公告编号:2022-052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盛体育”)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9月19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

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力盛体育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8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992.5838万股的8.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18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2.1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992.5838万股的7.38%;预留股票期权1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7.8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992.5838万股的0.63%。

4、行权价格: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相同,为13.69元/股。

5、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注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余星宇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0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0月12日为首次授权日,向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8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69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1月29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180.00万份,授予人数为28人,并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2年9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2年9月19日

2、授予数量:100.00万份

3、授予人数:15人

4、行权价格:13.6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9月19日(预留授权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25元/股(2022年9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19%、20.15%(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费用摊销说明

经测算,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100.00万份,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46.07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2022年-2024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19日为预留授权日,向15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00.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69元/股。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确定的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权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69元/股。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暨预留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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