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保利中汇广场A栋3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喜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洪叶荣先生、TIANLIANG先生,独立董事杨文浩先生、尤德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罗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柯昌波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丽梅、卢润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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