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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星期五)14:30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国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公司股份134,351,357股,占公司总股份801,929,568股的16.753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95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89%。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133,597,7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65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公司股份75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议案1-2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关联股东已对议案1进行回避表决,议案3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50,096,166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5%,135,9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为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绿发城建构成关联股东。绿发城建持有公司的84,119,291股股份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为50,232,066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96,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5%;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87%;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134,215,457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8%,135,9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21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8%;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87%;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以133,921,857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3%,429,5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21,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3%;反对4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602%;反对4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郑冬梅律师、董成良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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