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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2022年4月28日,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计划自2022年4月28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2022年4月28日,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计划自2022年4月28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3,87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增持数量下限,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801.44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2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关于增持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陈阿裕先生

(二)陈阿裕先生与浙江华易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智能制造”)、绍兴市越城区华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瀚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目前正处于公司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拟增持公司A股股份。

(二)拟增持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为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三)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拟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四)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实际控制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拟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28日起6个月内。

(六)拟增持股份计划的资金安排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为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3,87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增持数量下限,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801.44万元。陈阿裕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陈阿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107,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通过华易智能制造间接控制公司股份84,799,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9%。陈阿裕先生、华易智能制造和华瀚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9,714,6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8%。

四、律师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陈阿裕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表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不排除未来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并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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