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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1号)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5.640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677,769.5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7,306,969.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0,370,800.00元。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1号)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5.640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677,769.5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7,306,969.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0,370,80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7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11245-18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全资子公司呼和浩特市欧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通科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9月27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0,370,8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欧通科技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1,欧通科技为甲方2),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甲方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繁龙、姜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11245-18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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