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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的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购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郭虎等7名自然人持有的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购买湖南南华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戈玉华等27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5%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购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郭虎等7名自然人持有的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购买湖南南华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戈玉华等27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5%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不予核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2]231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22年9月16日举行2022年第15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申请文件,并购重组委认为公司未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要求公司董事会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司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决定继续推进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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