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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2022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赵静: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信披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根据《告知书》相关决定,上述拟进行的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和公司董监高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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