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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宝武90%股权,社保基金会持有中国宝武10%股权,中国宝武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宝武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上市公司名称: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钢股份

股票代码:600782

收购人名称: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859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世博大道1859号宝武大厦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摘要。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新钢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钢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已取得江西省国资委的批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但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收购尚须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同意本次无偿划转、国家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通过及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摘要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本报告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人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宝武90%股权,社保基金会持有中国宝武10%股权,中国宝武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宝武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划转国家电网等中央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9]118号),明确要求将中国宝武的10%的股权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本次划转完成后,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宝武90%股权,社保基金会持有中国宝武1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宝武实际控制人。社保基金会将以财务投资者身份享有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等相关权益,该次无偿划转不会导致中国宝武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改变中国宝武原国资管理体制。目前,中国宝武已完成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出资人”信息变更,其中,国务院国资委持股比例为90%,社保基金会持股比例为10%。中国宝武尚在准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收购人主要下属控股子公司

截至2022年4月26日,收购人主要下属控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中国宝武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数据。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中国宝武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定位于提供钢铁及先进材料综合解决方案和产业生态圈服务的高科技企业,目前已形成以钢铁制造业为核心基础产业,新材料产业、智慧服务业、资源环境业、产业园区业及产业金融业五大多元板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中国宝武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口径)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2018-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其中2018年、2019年财务数据系期后追溯调整后数据;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注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四、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宝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宝武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宝武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注册资本额以公司工商登记数据为准。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6日,除持有上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外,中国宝武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第二节本次收购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中国宝武对新钢集团实施重组,江西国控将新钢集团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宝武。通过本次收购,中国宝武将直接持有新钢集团51%的股权,并通过新钢集团间接控制新钢股份44.81%的股份,成为新钢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我国钢铁行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的重要举措,满足服务国家“长江经济带”战略、加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集团的关键措施。

中国宝武与新钢集团重组,一方面将带动新钢股份实现跨越式发展,壮大江西省国有经济,促进钢铁及相关产业聚集发展,助推江西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将推动中国宝武成为“全球钢铁业的引领者”,打造钢铁领域世界级的技术创新、产业投资和资本运营平台。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收购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而导致收购人增加或处置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2年4月6日,中国宝武董事会对本次收购作出决议,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2、2022年4月13日,江西国控董事会对本次收购作出决议,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3、2022年4月23日,江西省国资委审批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4、2022年4月23日,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签署了《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5、2022年5月,本次交易方案经江西国控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6、2022年7月,中国宝武收到越南工业贸易部出具的通知,认为本次划转并非在越南2018年《竞争法》第30条项下被禁止的并购交易;

7、2022年10月14日,中国宝武董事会对本次收购调整做出决议,同意调整联合重组新钢集团相关协议部分条款;

8、2022年10月14日,江西国控董事会对本次收购作出决议,同意本次收购调整事项;

9、2022年10月16日,江西省国资委审批同意本次收购调整事项;

10、2022年10月16日,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签署了《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调整后的本次收购相关事项,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此前签署的有关协议内容与该协议冲突的,以该协议约定为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同意本次无偿划转;

2、国家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通过;

3、完成境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如适用);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在取得上述全部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前,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第三节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1、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前,江西省国资委的控股子公司江西国控持有新钢集团100%股权,新钢集团持有新钢股份1,428,799,497股股份,占新钢股份总股本的44.81%。本次收购前,新钢股份直接控股股东为新钢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江西国控,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其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收购前,中国宝武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收购后

本次收购后,中国宝武将直接持有新钢集团51%的股权,并通过新钢集团间接控制新钢股份1,428,799,497股股份,控股比例为44.81%,成为新钢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后,新钢股份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新钢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宝武,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系中国宝武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西国控持有的新钢集团51%的股权,继而通过新钢集团间接控制新钢股份44.81%的股份。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2年4月23日,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签署了《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2022年10月16日,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签署了《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前述协议,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此前签署的有关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冲突的,以2022年10月16日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划转标的

江西国控将持有的新钢集团51%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宝武。

2、划转基准日

本次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

3、划转标的的数额

无偿划转标的的数额根据划转基准日经净资产专项审计后的新钢集团归母净资产数额确定,数额为83.66亿元。根据上述净资产专项审计结果,本次无偿划转标的的数额约为人民币42.67亿元。

4、划转标的交割日

划转标的交割日为新钢集团将划转标的过户登记至中国宝武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日。

(三)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新钢集团职工分流安置。

(四)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次划转不影响新钢集团的法人主体地位,划转完成后,新钢集团在交割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由新钢集团继续享有和承担。

(五)其他

1、本协议双方承诺,其于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依法履行了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2、本协议自缔约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相关事项(如境内外经营者集中申报、所涉上市公司实控权变更等)获得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

3、本协议双方应当诚信协作、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登记等程序,努力实现划转标的交割的顺利完成。

4、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此前签署的有关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新钢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28,799,497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4.81%。

新钢集团于2019年4月完成了以所持新钢股份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将持有的预备用于交换的共计55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并以“新钢集团-华泰联合证券-19新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新钢股份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2022年6月6日,新钢股份收到新钢集团通知:新钢集团已办理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撤销登记手续,已将“新钢集团—华泰联合证券—19新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中全部股份合计211,701,265股划转回新钢集团证券账户。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新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2,879.95万股,占新钢股份已发行总股本44.81%。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新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除本报告书摘要所披露的协议外,本次收购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支付,不存在其他利益补偿安排。

第四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系中国宝武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西国控持有的新钢集团51%的股权,继而通过新钢集团间接控制新钢股份44.81%的股份,成为新钢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于2022年4月23日出具的《江西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的通知》(赣国资企改字[2022]35号)、于2022年10月16日出具的《江西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的通知》(赣国资企改字[2022]78号),本次无偿划转已经江西省国资委审批同意。

综合上述,本次无偿划转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认为,本报告书摘要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陈德荣

2022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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