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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9:15至2022年10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琼瑛女士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20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9:15至2022年10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903,3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52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127,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45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6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6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9,785,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05%;反对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70%;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9,80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7%;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659%;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16%;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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