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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华联”)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一建”)将惠州新华联、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及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恒业”)起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诉讼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新华联嘉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华联”)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一建”)将惠州新华联、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及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恒业”)起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

惠州新华联与泰兴一建签署施工合同,由泰兴一建承建惠州新华联相关工程。由于泰兴一建和惠州新华联就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泰兴一建诉至法院要求惠州新华联支付工程款等,要求公司、新华联置地及新华联恒业承担连带责任。

3、主要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86,735,145.18元;

(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暂计28,057,933.23元;

(3)判决原告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在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186,735,145.18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结果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民终263号〕,湖南省高院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未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2022-039、2022-040)。

(二)判决情况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告长沙铜官窑偿还原告信达湖南清偿重组债务477,550,000元、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80,130,300元,并支付违约金;

(3)信达湖南就本判决第二项债务对长沙铜官窑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信达湖南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9,239.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48%。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被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金融合同纠纷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须承担的利息、罚息、复利及案件受理费等将对公司2022年度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影响将视公司还款时间、还款能力及对方采取的措施而定,暂无法预计,实际影响金额最终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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