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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1,134,645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7月20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30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3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1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2021年11月6日,公司发布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7、2021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发布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8、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股票期权共计70,300份;以17.41元/股回购注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和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9、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合计4.84万份;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28.13元/股调整为27.93元/股;同意为本次符合条件的345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128.655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满足限售期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1月9日届满。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12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2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4,645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54%。具体如下:

注:上述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比例以208,730,258为总股本计算,占比数0.54%与公司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中占比数0.55%不同,是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尚在自主行权过程中,公司股本存在因自主行权新增股份登记的情形,公司实际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1月10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34,645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上表中变动前的股份数和公司2022年10月27日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变动后的股份数不一致,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新增股份登记所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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