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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陵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江陵火电项目推进,推动新能源业务协同发展,强化公司对湖北省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2022年11月10日,江陵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陵县政府、甲方)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乙方)就关于在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2×660MW)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江陵二期)及新能源配套项目有关事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具体投资项目履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3、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中,除《湖北松滋江西观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合作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已终止,其他均在正常履行中。

为进一步加快江陵火电项目推进,推动新能源业务协同发展,强化公司对湖北省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2022年11月10日,江陵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陵县政府、甲方)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乙方)就关于在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2×660MW)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江陵二期)及新能源配套项目有关事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协议内容

(一)项目名称: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扩建(2×660MW)及新能源配套项目。

(二)项目投资总额:江陵二期项目总投资约54亿元,具体投资金额根据项目最终情况来定。

(三)项目建设内容:江陵二期项目建设2台660MW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购置建设相关设备设施等。

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江陵县政府主要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将江陵二期及新能源项目纳入全县重点项目调度服务。成立专门机构,安排项目“店小二”提供帮办服务。

2.在乙方提供相应资料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在江陵二期项目和新能源项目地完成公司登记、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及安评等所有行政许可手续。

3.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江陵二期项目规划选址、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境影响、用地标准等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前期工作进行多部门审查。

4.甲方有权跟踪监督了解江陵二期项目进展情况,要求乙方提供投资、年缴税额等相应材料,对乙方江陵二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验收;

5.甲方支持乙方实施煤电与新能源联营,按照《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21年平价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新能【2021】44号)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和最新申报要求,分阶段协调落实相应规模的新能源项目土地资源,并支持乙方所属新能源公司申报和开发建设。

(二)湖北能源主要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江陵设立的湖北能源集团江陵发电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江陵二期项目唯一业主单位,承继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相应权利与义务,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迁出。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江陵二期项目的环评、能评、安评等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3.乙方应确保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司的生产环境优良。

4.乙方完成项目投资的,应当及时将项目投资完成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

三、主要违约责任

1.乙方所取得的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江陵二期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乙方及新注册公司履行完毕其全部约定义务之前,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否则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出质或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因情势变更确需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只能为相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第三方。

2.因乙方违约而协议解除,甲方依约定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有权无偿回收或者要求乙方负责清除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场地平整。

四、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建设江陵电厂二期扩建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煤电的支撑性、保障性作用,强化公司对湖北省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同时,该项目配套新能源业务,有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业务协同发展,促进公司能源结构转型。该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具体投资项目履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1、最近三年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2、近三个月和未来三个月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均无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授予94.42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授予日为9月20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9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未来三个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目前,公司暂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近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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