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勤芳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勤芳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范丽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不涉及需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仲思宇律师、李文青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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