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东方电子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8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634,365,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55,817,10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1.45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8,548,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78,564,5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78,548,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8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提案1.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4,365,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64,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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