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关于对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关于对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
经查,2018年4月,你们就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对其参与认购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资本金安全及最低投资收益的保障性措施。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控股股东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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