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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说明及核查意见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6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1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国资监管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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