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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2022年10月23日,公司在内部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证券代码:603129证券简称:春风动力公告编号:2022-065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2年12月5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6.02万份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0月23日,公司在内部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22年11月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2022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2022年12月5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4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2.90元/股。

(三)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2年12月5日;

2、授予数量:106.02万份;

3、授予人数:544人;

4、行权价格:112.9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3)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为544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由106.44万份调整为106.02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12月5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截至授权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5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4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2.90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12月5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截至授权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5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4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2.90元/股。

四、授予股票期权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授予的106.02万份股票期权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625.29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3129证券简称:春风动力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12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楼416会议室,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5日9:30时)。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赖国贵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确定的547名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为544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由106.44万份调整为106.02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2022-064)。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2022年12月5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4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2.9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65)。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议案》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已满足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提取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可计提的奖励基金总额为8,015,468.51元,鉴于本次可提取的奖金基金额度较少,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将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合并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2022年及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方案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3129证券简称:春风动力公告编号:2022-063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12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朱熙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对《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2022-06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12月5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截至授权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5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4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2.9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6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议案》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满足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提取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可计提的奖励基金总额为8,015,468.51元,鉴于本次可提取的奖金基金额度较少,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将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合并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2022年及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方案情况。本次奖励基金提取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奖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3129证券简称:春风动力公告编号:2022-06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至544人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6.44万份调整为106.02万份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0月23日,公司在内部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22年11月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2022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八、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激励计划》原确定了547名激励对象,由于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共0.42万份。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为544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由106.44万份调整为106.02万份。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除上述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调整外,本次实施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3129证券简称:春风动力公告编号:2022-066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7,861,487,956.52元,满足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提取的业绩考核条件。

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提取方案的决策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该等方案也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风动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

3、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提取情况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奖励基金计提额度=(2021年净利润-2020年净利润)*15%,奖励基金的资金规模不超过2021年净利润的5%。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奖励基金计提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因此,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可计提的奖励基金总额为8,015,468.51元。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本次提取的2021年度(当期)业绩激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2021年度税前费用中。

三、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的分配情况

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可计提的奖励基金总额为8,015,468.51元,鉴于本次可提取的奖金基金额度较少,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将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合并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方案情况。

四、本次提取奖励基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通过提取奖励基金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的提取符合《公司章程》《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取的奖金基金额度较少,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将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合并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方案情况。本次奖励基金的提取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于提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满足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提取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可计提的奖励基金总额为8,015,468.51元,鉴于本次可提取的奖金基金额度较少,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将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合并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2022年及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方案情况。本次奖励基金提取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奖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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