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2月19日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证监会12月19日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前期已宣布将会同港方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和更多沪深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标的范围。在两地证监会共同支持和推动下,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就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此次,股票互联互通拟双向扩大标的范围,具体调整如下:沪深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市值50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的上证A股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A股。
港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在现行港股通股票标的基础上,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即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根据现行规定纳入港股通;将沪港通下港股通标的范围扩大至与深港通下港股通一致,即沪港通下港股通纳入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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