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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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28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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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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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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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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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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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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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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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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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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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莹、孙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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