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主要判决如下:一、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立即停止侵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3175016号“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三、驳回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000,000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本次诉讼裁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案件诉讼的基本情况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就侵害商标权案由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科技”)参股公司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弗列加”)为潍柴动力所诉被告之一,该案件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一审法院主要判决如下:一、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立即停止侵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3175016号“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三、驳回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知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2448号《民事裁决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裁决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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