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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李起富先生承诺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日:2022年12月07日),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股票数量为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377,500股,对应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31%)。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1月05日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上市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以及邵学军先生与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署了《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拟向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其合计持有的33,75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12.47%),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元/股,转让总价款合计人民币60,75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转让的后续安排:

李起富先生承诺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日:2022年12月07日),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股票数量为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377,500股,对应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31%)。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持有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李起富先生已于2022年9月25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书》,本次放弃表决权为临时性、暂时性安排。若李起富先生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和减持承诺事宜,及时恢复其表决权。

●《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05日接到通知,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与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拟合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3,7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2.47%)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为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与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中所描述的第二次交易。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与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中的第一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第一次交易已于2022年12月07日完成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0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分别向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3,962,500股股份、6,412,500股股份、3,375,000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成功后,李起富先生持有上市公司71,887,500股股票(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6.55%),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8,750,000股股票(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9.09%)。

(二)减持承诺说明

李起富先生承诺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日:2022年12月07日),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进行减持;减持股票数量为其届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20%(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31%,股票数量为14,377,500股)。

(三)表决权放弃情况说明

李起富先生已于2022年9月2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书》,其他情况说明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中的“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三)表决权放弃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5)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相关细节变化图如下: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李起富基本情况

姓名:李起富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

身份证号码:3326241959XXXXXXXX

截止公告披露日,李起富先生持有公司95,8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41%,持有公司有表决权28,170,000股股份,有表决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1%。系公司副董事长。

(二)金桂云基本情况

姓名:金桂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

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XXXXXXXX

截止公告披露日,金桂云先生持有公司25,6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7%,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三)邵学军基本情况

姓名:邵学军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迎晖南路

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XXXXXXXX

截止公告披露日,邵学军先生持有公司13,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系公司副总经理。

(四)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开投金融大厦1幢1201室-30

法定代表人:蔡伟强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BWQFEWX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22年8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截止公告披露日,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62%,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持有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李起富,身份证号:3326241959********

甲方二:金桂云,身份证号:3326241970********

甲方三:邵学军,身份证号:3326241966********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受让方):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开投金融大厦1幢1201室-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BWQFEWX9

2.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750,000股,对应本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2.47%(下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其中,甲方一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396.25万股股份;甲方二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1.25万股股份;甲方三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37.50万股股份。

2.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乙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3甲、乙双方须在签署本协议的当日通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提请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做相应信息披露及停牌(如需)等工作。

3.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3.1各方同意,综合乙方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合理市盈率、上市公司未来整合发展等因素,经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款合计人民币607,500,000元(大写:陆亿零柒佰伍拾万元)。

在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导致甲方股份数量变更事项的,则本次交易项下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甲方应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变)。

3.2各方同意,乙方分三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款,甲方各方按照转让股份数占本次股份转让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3.2.1第一期交易价款为交易总价款的30%。其中,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29,397,500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叁拾玖万柒仟伍佰元),向甲方二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34,627,500元(大写:叁仟肆佰陆拾贰万柒仟伍佰元),向甲方三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8,225,000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贰万伍仟元)。乙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乙方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

(1)本协议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3)甲方配合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解除《框架协议》约定的共管账户共管手续;

(4)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5)甲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甲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3.2.2第二期交易价款为交易总价款的60%。其中,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58,795,000元(大写:贰亿伍仟捌佰柒拾玖万伍仟元),向甲方二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69,255,000元(大写:陆仟玖佰贰拾伍万伍仟元),向甲方三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36,450,000元(大写:叁仟陆佰肆拾伍万元)。乙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乙方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

(1)标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确认文件;

(2)甲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甲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3.2.4第三期交易价款为交易总价款的10%。其中,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43,132,500元(大写:肆仟叁佰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向甲方二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1,542,500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肆万贰仟伍佰元),向甲方三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为人民币6,075,000元(大写:陆佰零柒万伍仟元)。乙方应于下述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

(1)《股份转让协议》第五条所述业绩承诺期满且乙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2)甲方已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承诺业绩差额补偿义务(若需承担);

(3)甲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甲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3.2.5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甲方一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李起富开户行: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6222081207007091678

甲方二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金桂云开户行: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6222081202001610433

甲方三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邵学军开户行: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6222081207004164254

3.2.6双方确认,因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4.标的股份交割安排

4.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所需办理材料。

4.2在上交所完成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申请资料。

4.3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当日为交割日。

4.4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之前,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4.5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5.陈述与保证

5.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自愿并拥有完全的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并且为此目的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行动;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如需),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股份权利质押外,甲方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或任何第三方的信托权利或表决权委托等权利行使受限制情形;

(4)甲方及上市公司向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乙方(含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如甲方上述陈述、保证存在虚假或瑕疵,乙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6)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由甲方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外,甲方各方对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义务及责任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5.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主体资格及收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2)乙方承诺其收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乙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资格和条件;

(3)乙方可以依法受让甲方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乙方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确定的乙方应该履行的义务;

(4)如乙方上述陈述、保证存在虚假或瑕疵,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6.其他约定事项

6.1保证金处理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配合办理《框架协议》项下共管账户共管解除手续,共管账户内资金由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支配或划出。

6.2《股份转让协议》延续

6.2.1除《股份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事项外,甲方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甲方陈述与保证、承诺、义务及责任等事项,相关事项视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义务及责任。

6.2.2甲方一应在《股份转让协议》7.4.1约定的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股票数量为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20%(对应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377,500股,股份比例为5.31%)。

7.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7.1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7.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若国资监管部门、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交易所、中登公司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任何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3)在交割日前,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且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补偿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4)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第9.3款规定终止本协议。

8.违约责任

8.1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及/或其与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协议及/或其与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8.2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以逾期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到期交易价款及违约金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但违约情形是甲方原因或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未获批准原因导致的除外。

8.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配合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要求甲方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交易价款,并按交易价款总金额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情形是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登记手续所需其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未获批准原因导致的除外。

8.4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甲方就所持标的股份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备忘录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协议内容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8.5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配合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共管账户共管解除手续的,甲方应以共管账户内本金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6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通知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赔偿损失。

8.7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所有累积权利。

8.8违约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同时承担守约方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无法克服而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的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军队的作为与不作为,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现象,暴乱或战争。

9.2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本第9.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天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9.4主张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能以前述第9.3款为由主张本协议终止。

9.5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10.保密

10.1双方同意,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双方利益,保障本次股份转让的后续开展,双方应就本协议内容及后续工作的任何有关信息及资料(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若由于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以下情形而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披露的,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1)为实现本协议目的之需要,向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顾问或财务、法律中介机构等披露保密信息;

(2)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于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3)非因接收方原因,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4)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5)该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员独立开发或获得的;

(6)经披露方事先或事后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7)接收方应法院、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规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10.2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解除等情形而失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有关保密义务。

11.通知与送达

11.1一方给予另一方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通知,应以邮寄、电子邮件、现场送达及其他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本协议首页所列的联系地址,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以专人递送的,以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日;

(2)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3)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4)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对方接收到信息的日期为送达日;

(5)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到达对方者为准。

11.2任何一方改变收件人或收件地址或通讯方式时应当提前3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视为没有变更。各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变更后的收件地址、收件人送达任何通知、函件,只要填写无误,如因无人接收、拒收、或无法找到收件人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

11.3本协议约定的通知送达地址及方式同时适用于因本协议发生的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等司法程序期间。

12.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仅指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2.2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13.其他

13.1本协议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13.2本协议壹式10份,双方各执5份,其余供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转让方协议转让股份,属于减持;受让方协议受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股份转让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其担保、以及其他滥用控股股东权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随着本次股份转让的推进,若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出现,如一方或各方严重违约、发生不可抗力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交易终止情形,将可能导致本次权益变动失败,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顺利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上述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与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0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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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一轨”、“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1月26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5次审议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102号文同意注册。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一轨”、“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3102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建项目的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21,300.44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拟投入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海清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北京”)用于实施新建项目。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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