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公告》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是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是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欧阳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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