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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证券代码:600260证券简称:*ST凯乐编号:临2023-00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6条、第9.5.7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05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告知书》,公司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6条、第9.5.7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3、公司股票2023年1月9日收盘价为0.83元/股,连续7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因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6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其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260证券简称:*ST凯乐编号:临2023-00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20000000元,及本案涉及的违约金,律师费,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裁定按原告长沙倍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福区法院”或“本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105民初14482号,现就公司与长沙倍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开福区法院《传票》(2022)湘0105民初14482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1448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6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原告长沙倍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在缓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用,期满后,经本院通知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倍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裁定按原告长沙倍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105民初14482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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