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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康股份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康股份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员工进行了访谈,访谈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2年12月26日-30日对华康股份2022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由于近期各地新增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根据证券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公司开展保荐承销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华康股份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本次现场检查主要采取视频、音频访谈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公司员工、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6日-30日对华康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常逴。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康股份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康股份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员工进行了访谈,访谈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华康股份2022年度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2022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对员工进行了访谈,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备材料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华康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记录、2022年披露的财务报告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流水、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员工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华康股份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员工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研发等业务正常开展,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华康股份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华康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华康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常逴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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