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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057证券简称:厦门象屿公告编号:临2023-001号

债券代码:163113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885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9名董事出席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共计1167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名董事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厦门象屿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3号)。

二、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共计5,678,08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名董事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厦门象屿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号)。

三、关于修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修改后的制度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月)》。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证券简称:厦门象屿公告编号:临2023-002号

债券代码:163113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885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3名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鉴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的相关事宜,行权数量合计为1167万份,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鉴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5,678,084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证券简称:厦门象屿公告编号:临2023-003号

债券代码:163113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885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34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167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2%。

●股票期权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0]59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2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4月14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11.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注:预留授予后剩余数量不再进行授予,作废失效。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2月5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3年2月4日届满。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等待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共计1167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0年12月31日。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1167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2%。

3.本次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4人。

4.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5.40元/份。

5.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6.本次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回购的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3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8.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3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9,800,000份股票期权,2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股票期权90万份,上表不包含前述注销情况。

四、关于本次行权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2020年年度分红派息时A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A股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0元(含税)。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厦门象屿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包括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51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21-0.3=5.91元/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91-0.51=5.40元/份。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人数及数量的变动情况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3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9,800,000份股票期权,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股票期权9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34名。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行权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的相关事宜,行权数量合计为1167万份,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行权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合计1167万股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八、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将于2022年2月4日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证券简称:厦门象屿公告编号:临2023-004号

债券代码:163113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885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0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678,084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5%。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0]59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2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4月14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11.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2月2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2月1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共计5,678,08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20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78,084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具体如下:

注: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21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987,518股限制性股票,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回购其所持有的512,474股限制性股票(注销正在办理中),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2.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547,992股,后续需回购注销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限制性股票164,394股,上表不包含这部分股票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0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5,678,08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5,678,084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3年2月1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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