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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雅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贸易”)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雅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贸易”)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248811.85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雅仕贸易作为原告,就其与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发公司”)煤炭供需合同纠纷事项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2021年11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内0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一审判决后,公司及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2)内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

(二)川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雅仕以10680753.4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

(三)川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仕贸易以2000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9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以1901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上海雅仕、雅仕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044.06元,由川发公司负担23420.57元,由上海雅仕、雅仕贸易共同负担124623.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37.17元,由川发公司负担23403.66元,由上海雅仕、雅仕贸易共同负担124533.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川发公司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行为的违约责任,并向上海雅仕、雅仕贸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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