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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2023年1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61元/股,已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即使后续5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2023年1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61元/股,已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即使后续5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公司预计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1.54亿元到-23.22亿元,上年度(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18.15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已经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如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截至2023年1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61元/股,已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即使后续5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

二、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号),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138号),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号),于2023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号),于2023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号),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号),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号),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八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预计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1.54亿元到-23.22亿元,上年度(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18.15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根据《告知书》,公司已经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如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重要提示

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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