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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杨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杨艳女士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医药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杨艳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职务。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杨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杨艳女士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医药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杨艳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艳女士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杨艳女士辞职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杨艳女士在任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12月7日,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新制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公司在本次自查中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医药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发展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苏德辉之直系亲属苏家梁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期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之日(2020年11月9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2022年12月8日)。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二)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苏家梁是公司控股股东医药发展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苏德辉之直系亲属。苏德辉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郑重发表如下声明:1、本人从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南新制药内幕信息进行买卖股票,亦从未泄露南新制药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南新制药股票。2、上述股票交易发生时,本人对苏家梁交易行为并不知情,本人未告知苏家梁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信息,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南新制药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苏家梁对南新制药的股票交易系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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