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即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即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卫平先生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B栋20层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101,201,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40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8,316,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0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85,3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35%。
3、出席本次会议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9,598,0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52%。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注: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92,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88,32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89%;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92,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88,32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89%;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92,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88,32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89%;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郭峻珲律师和付晶晶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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