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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开证券:四方面建议助力全面注册制顺利推行

证监会2月1日宣布,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全面注册制推行,粤开证券首席市场分析师李兴认为,一方面要基于国家宏观背景与资本市场发展动态,逐步推行并适时调整全面注册制实施步伐,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监管法律体系,保障全面注册制顺利推行,对此他提出四方面建议。

证监会2月1日宣布,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全面注册制推行,粤开证券首席市场分析师李兴认为,一方面要基于国家宏观背景与资本市场发展动态,逐步推行并适时调整全面注册制实施步伐,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监管法律体系,保障全面注册制顺利推行,对此他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注重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注册制最核心的内容在于信息披露,以形式审核为主,这对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投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于美国、日本等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情况,我国资本市场投资主体中散户占比较大,而注册制的实施对投资者的判断力、风险承受能力都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推行注册制时要特别注重投资者保护,这就要求在信息披露要求上采取更加谨慎的原则。此外,对于投资者保护,除了加强信息披露外,还可以参照美国及日本的做法,通过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双管齐下,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制度,实现市场“有进有出”良性循环。随着我国全面实施推行注册制的战略部署,当前退市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实现全市场“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参考美股、港股的退市制度经验,一方面,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由证监会制定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其监督各个交易所将退市原则具体细化,并督促坚决执行;另一方面,退市标准除了财务性指标外,股票流动性、公众持股量、公众持股市值等交易性指标也应纳入考量范围。

三是强化中介机构专业职能,发挥好注册制“守门人”作用。在我国推行注册制的过程中,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的角色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投研和定价专业能力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核准制下保证发行人上市的“可批性”转变为注册制下保证发行人的“可投性”,由科创板到创业板再到全市场推行,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监管需不断加强,对作为注册制“守门人”的保荐机构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可参考港股经验,在进一步完善承销保荐制度、强化保荐人责任的同时,坚定落实保荐人连带法律责任。通过科创板和创业板的经验可知,中介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效果良好,未来全面推行注册制可进一步强化该职能。

四是严格执行法律惩戒,进一步加强证券发行监管。海外注册制市场均执行严苛的监管惩罚机制,相比之下,A股监管惩罚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对资本市场各类造假行为加以严惩,体现出监管层对于资本市场违规操作的零容忍态度,这是我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迈出的坚实的一步,但相对于美股等海外市场,A股对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内容造假的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还不够,未来在实施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需进一步加强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惩戒,更好发挥市场机制。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田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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