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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魏臻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工大高科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魏臻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胡梦慧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律师:刘琪、王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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