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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号)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33,782.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866,217.58元。

证券代码:002653证券简称:海思科公告编号:2023-00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概述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Haisco Holdings PTE.LTD.以自有资金5万美元在开曼设立其全资子公司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

二、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已完成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的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注册资本:5万美元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

注册地址:开曼

三、备查文件

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公司注册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2653证券简称:海思科公告编号:2023-008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号)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33,782.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866,217.58元。2023年1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8)。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藏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华泰联合及专户银行分别签署上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内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系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及支付银行手续费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正睿、郑明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在丙方要求下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西藏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正睿、郑明欣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在丁方要求下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丁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华泰联合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华泰联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西藏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华泰联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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