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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2月1日(星期三)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恒邦置地大厦26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匡文明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27,355,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23%。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26,0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11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1,307,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股份3,507,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7,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26%;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87,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26%;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6,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5%;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0%;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86,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5%;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0%;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5%。

关联股东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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