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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2月2日(周四)上午11: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杭州市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10楼101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仁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6,319,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1,683,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8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636,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38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6,319,46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696,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74,23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74,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5.28%股份(即311,623,414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89%股份(即33,621,816股),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6,319,46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696,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陈居聪

3、结论性意见: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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