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青海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3号院3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青海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吴邦富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凯、罗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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