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12月12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股票代码:002501股票简称:利源精制公告编号:2023-00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12月12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华所发来的《关于变更公司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情况
大华所原指派牟立娟女士作为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嵩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熊亚菊女士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
鉴于原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牟立娟女士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女士工作调整,大华所委派冯嵩先生作为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凌忠峰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其东先生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二、本次变更后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嵩,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凌忠峰,200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5月开始从事IPO公司审计,2013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其东,2002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审计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4家。
2、独立性和诚信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嵩先生、凌忠峰先生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其东先生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及项目质量复核工作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变更公司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函》。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股票代码:002501股票简称:利源精制公告编号:2023-006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被一审判决予以驳回,鉴于本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了原告周某诉公司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吉04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周某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周某为被告利源精制分别登记在李某等35名第三人名下的105万股股权的所有人。
(2)要求被告将上述股权在其股东名册中变更至原告名下。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吉04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3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52件,涉及金额累计为39,046,381.58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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