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福、中源协和以及第三人内蒙古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银宏干细胞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代码:600645证券简称:中源协和公告编号:2023-003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申请已被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62,247,191.5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福、中源协和以及第三人内蒙古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银宏干细胞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本次诉讼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1-036、2023-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2月5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7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福、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二)事实与理由
1、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福应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2、中源协和应承担差额支付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上一篇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下一篇>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