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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离任独立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晶方科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方科技”)已离任独立董事陶冲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陶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陶冲: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你在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担任独立董事。你与晶方科技供应商上海引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勤电子”)的控股股东卞蓓系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引勤电子构成晶方科技的关联法人,双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期间各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77.80万元、1073.65万元、1420.41万元、1207.43万元和912.56万元。

作为晶方科技时任董事,你未及时向晶方科技报送关于引勤电子的关联关系说明,导致晶方科技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晶方科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对于上述警示函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22-047)。

陶冲先生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会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本次警示函系公司已离任独立董事在时任期间未及时报送关联关系说明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不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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