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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赵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赵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赵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赵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赵勇: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你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集团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参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8日获配售“兴发转债”2,270张;2022年10月31日,你卖出“兴发转债” 2,270张。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对于《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赵勇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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