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上午0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8楼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邹鹏先生(公司董事长胡精沛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章程规定》,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2,840,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98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2,172,7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965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668,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668,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22%。
除公司董事长胡精沛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18,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299%;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7,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725%;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0%。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精沛先生、邹鹏先生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84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7,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835,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2,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卢冠廷律师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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