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44,169,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43,159,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0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8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44,169,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43,159,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0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22,90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1,89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0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7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94%;反对19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05%;反对19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程秉、郭佳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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