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赣06民终185号,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赣06民终18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鹰潭市齐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晖化工”)与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晖化工于2022年8月16日向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赣0603民初288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关联借款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关联借款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赣06民终185号。公司因不服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赣0603民初2882号,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区(世龙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2007567501195,法定代表人:汪国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市齐晖化工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安仁大道D346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为91360622705678954X,法定代表人:齐美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农科园新金鹅山村47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为91360281MA37WCXM69,法定代表人:张海清。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亦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审理及执行情况,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赣06民终185号;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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