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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十一层

通讯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十一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椰岛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履行内部授权和批准,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本报告书披露的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口市国资委”)直接持有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9,05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为93.4%;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4,78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为6.6%。海口市国资委持有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84.15%股权,即海口市国资委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资产开发运营管理、股权管理与运营。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表中所列诉讼或仲裁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5年内无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上市公司海南椰岛原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自身债务问题,履行(2022)黔0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在“淘宝司法拍卖网”进行司法拍卖。

2023年2月21日10时至2023年2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东方君盛所持有的上市公司6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13.39%股份进行司法拍卖。截至2023年3月13日,上述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已收到裁定书的有45,000,000股,本次已出具裁定书的45,000,000股过户后,东方君盛持有上市公司18,504,490股股份,持股比例变为4.13%(含拍卖未收到裁定书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0,329,63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46%,被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海南椰岛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批准程序

因海南椰岛原控股股东东方君盛所持有的海南椰岛13.39%的股份被司法拍卖(其中,已收到裁定书的为4,5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4%),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海南椰岛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故不涉及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海南椰岛股份60,329,632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13.46%,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因上市公司海南椰岛原控股股东东方君盛自身债务问题,履行(2022)黔0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将其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在“淘宝司法拍卖网”进行司法拍卖。

根据2023年2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的《海南椰岛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及2023年2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的《海南椰岛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海南椰岛6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39%)股份于2023年2月21日10时至2023年2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本次司法拍卖结果如下:

2023年3月13日,上市公司披露《海南椰岛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告内容,上述被司法拍卖的海南椰岛6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39%)已出具裁定书的有45,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4%)。

本次已出具裁定书的45,000,000股过户后,东方君盛持有上市公司18,504,490股股份,持股比例变为4.13%(含未收到裁定书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0,329,63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46%,被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3月14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限售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被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海南椰岛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涉及资金支付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改变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明确提出改变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需要筹划以上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因经营需求,需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提高上市公司运行效率和效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亦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出现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16年,为加快推进上市公司海南椰岛保健酒主业发展,经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建设基金”)、海南椰岛、海南椰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国资公司四方友好协商, 共同签订了《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为保障国资公司、海南椰岛、目标公司对农发建设基金的投资收益、回购款项的支付义务,海南椰岛、国资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股权投资5,300万元及投资收益826.8万元,共计6,126.8万元。

该关联担保已通过海南椰岛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通过国资公司审议,并收到了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函。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规的情况。除此之外,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形。

为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所述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上市公司中有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派,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处领取薪酬,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查询,在上市公司公告《海南椰岛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查询,在上市公司公告《海南椰岛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副总经理陈盛松的配偶王绍钰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夫妻双方已出具承诺:本人及配偶未参与本次权益变动的任何批准决策程序,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传递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给予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王绍钰从未知晓本次权益变动内容和相关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个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是个人的工资薪金以及家庭存款。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永审字(2022)第170108号、永审字(2021)第170204号、京永审字(2020)第170348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均为保留意见。根据《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因历史遗留原因,创投公司代表海口市政府方作为借款主体,将财政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波恩项目集团借款,逾期未还款。2018年3月,海南省仲裁委裁决由波恩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截至报告日,创投公司未收到波恩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该笔投资的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预计将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

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资公司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 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

国资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制企业、关联企业以及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情况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关于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海南椰岛及其关联方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声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海南椰岛,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经采取谨慎合理的措施,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陆 涛

财务顾问主办人:李  晖    李文玉

财务顾问协办人:雷  华    李钢桥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201号楼1至2层109内10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53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持股)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债务(2022)黔0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引起的被动减持。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上市公司18,504,4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3%,东方君盛不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亦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持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63,504,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18,504,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大致如下:

1、东方君盛于2017年为神雾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申请的一笔1.47亿元股票质押融资提供担保,后该笔融资到期,神雾集团无法偿还借款,华创证券遂起诉神雾集团及担保人东方君盛要求还款,并申请轮候冻结东方君盛所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

2、申请执行人华创证券于2021年8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东方君盛持有的93,410,473股海南椰岛股票予以变现和拍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开始启动东方君盛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减持变现程序,具体如下:

(1)2021年9月2日、3日,东方君盛股票托管券商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1128号执行案件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东方君盛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4,477,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9991%;

(2)2022年4月25日、26日,东方君盛股票托管券商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1128号执行案件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东方君盛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4,48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

(3)2022年8月3日、4日,东方君盛股票托管券商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1128号执行案件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东方君盛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4,48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

(4)2022年11月1日、2日,东方君盛股票托管券商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东方君盛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4,48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

(5)2023年2月1日,东方君盛股票托管券商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东方君盛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4,481,991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

(6)2022年12月,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1执恢257号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文件,经申请执行人华创证券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君盛持有的75,486,481股海南椰岛股票拆分成10个小包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予以首次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3年2月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中一个包7,500,000股海南椰岛股票进行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此次拍卖由自然人张守春竞拍成功,并于2023年2月20日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东方君盛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黔01执恢2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7)2023年2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中八个包60,000,000股(每个包7,500,000股)海南椰岛股票进行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此次拍卖由6个买受人竞拍成功。东方君盛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黔01执恢2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买受人张宇)、(2022)黔01执恢2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买受人胡彦斌)、(2022)黔01执恢2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买受人钟革)、(2022)黔01执恢25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买受人韩莉莉)、(2022)黔01执恢25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买受人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另有两个包的执行裁定书尚未收到。

通过上述因司法执行导致的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减持及司法拍卖,共减持东方君盛持有的海南椰岛股票74,905,983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减持的海南椰岛股份处于被质押、冻结状态。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中法院强制减持及司法拍卖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15,000,000股海南椰岛股票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司法拍卖成交,目前尚未收到执行裁定书。

二、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被出具执行裁定书的45,000,000股尚未完成股权过户。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2022)黔01执恢257号之二、三、四、五、六《执行裁定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置备地点:海南椰岛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66532987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雷

签署日期:2023年3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日期:2023年3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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