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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登了《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披露了公司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登了《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披露了公司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7.47亿元

(二)仲裁申请理由

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为支持被申请人业务发展,向被申请人(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为被申请人融资提供抵押或担保、承接被申请人债务等形式的资金支持,同时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双方就双方之间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及抵消,抵消后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7.47亿元人民币。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滦州市内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抵顶给申请人偿债;如被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的,则申请人有权对债权金额核减已经履行的金额,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申请人计取违约金,因申请人追索欠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截至2022年8月31日履行期届满,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任何义务。

(三)申请人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7.47亿元人民币;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的违约金,暂计560.25万元人民币(期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

3、依法裁决本案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约定无效,案号2022冀02民特70号。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对该仲裁案件中止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2022)冀02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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