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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融泰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已裁定。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湖北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已判决;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已裁定;

(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融泰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已裁定。

●公司分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湖北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3)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湖北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湖北华菱、刘年松、吴鸿斌、陆芳、张红岩、熊熙、韩砂砂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25,299,149.66元及违约金(以4,462,598.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836,55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票据号码为210553342544020201113769166959,金额为4,462,598.3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归湖北华菱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84,8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1,054.00元,湖北华菱、刘年松、吴鸿斌负担88,844.00元;二审受理费169,796.00元,由刘年松、吴鸿斌、陆芳、张红岩、熊熙、韩砂砂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泉州华菱、杨翔、吴丽超、许建中、杨远卿、杨捍东、陈利玲、纪韵琴支付营销分公司人民币28,959,828.11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20,409.00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99,211.00元。

(3)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山西融泰峰支付上海徽融租金人民币15,069,674.92元及违约金(以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9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上海徽融负担66,151.00元,山西融泰峰负担103,94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西融泰峰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9),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湖北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2022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7),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0),披露了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湖北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湖北华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5,299,149.66元及违约金(以4,462,598.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836,55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吴鸿斌对湖北华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款本金4,462,598.38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刘年松对湖北华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刘年松、吴鸿斌、陆芳、张红岩、熊熙、韩砂砂对湖北华菱的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年松、吴鸿斌、陆芳、张红岩、熊熙、韩砂砂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湖北华菱追偿”;

4、票据号码为210553342544020201113769166959,金额为4,462,598.3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权利归湖北华菱所有。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8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1,054.00元,湖北华菱、刘年松、吴鸿斌负担88,844.00元;二审受理费169,796.00元,由刘年松、吴鸿斌、陆芳、张红岩、熊熙、韩砂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民申5633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陈利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陈利玲的再审申请。

(三)上海徽融起诉山西融泰峰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徽融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民终399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山西融泰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西融泰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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