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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并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2021年5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72民初346号之一,做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256号案件判决生效后再进行。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收到宁波海事法院送达的(2021)浙7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上旬,宝鼎科技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346号传票:原告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Tiger Bulk No.7 Limited,以下简称“泰格公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宝鼎科技、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推进”)、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虎锋轮”尾轴断裂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工工资等损失1,532,863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2021年1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6.5321的利率,折合人民币10,012,814.4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2016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012,814.4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并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2021年5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72民初346号之一,做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256 号案件判决生效后再进行。

2023年1月13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泰格公司诉宝鼎科技、中海推进以及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方代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庭审。本次开庭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开庭事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本次判决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宝鼎科技、中海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泰格公司损失24,000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2021年1月4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5321,折合156,770.4元人民币及利息(自事故发生之日2016年10月3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驳回原告泰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76元人民币,由原告泰格公司负担80,594元人民币,被告宝鼎科技、中海推进连带负担1,282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泰格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宝鼎科技、中海推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该案件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已于2021年度对此案赔偿本息总额按50%比例确认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后续不确定性较大,公司对上述预计负债暂不做调整。本次判决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股东权益均没有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浙72 民初34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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