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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情况说明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39.00元/股,并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39.00元/股,并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兴富、陈方仁、陈金勇、陈礼宏就其所持有的万得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3、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该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3年3月19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素云、汪桂苹就其所持有的万得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3年3月19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方仁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公司股东台州协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股东台州协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其所持有的万得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3年3月19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长征、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韩玲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雪平、刘鹤亭就其所持有的万得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3、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该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3年3月19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19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但自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0月21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9.00元/股,已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相关股东已根据其承诺延长锁定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台州协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后的上市流通日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万得凯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万得凯本次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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