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374,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338,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3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5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374,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338,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3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41,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7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1,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7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1,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泽伟律师、田沈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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